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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7-12-05 05: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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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改革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难点问题是什么?

答:一是评价标准问题。评价标准是科学评价教师的重要依据。考虑到技工院校教师的两种类型及其不同层级对教师能力素质提出了不同要求,结合技工院校教师实际特点,研究制定了《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其中除了6条共性标准条件外,针对两种类型的不同层级技工院校教师,从教学教研、业绩成果、学历和技能等级等三方面逐一提出了基本要求。主要突出了以下四方面的要求:一是注重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强调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注重技能人才培养业绩。二是注重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工作实绩,不过分强调学历、论文、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等。三是注重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企业实践经历,特别是要求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的能力。四是注重对低级别教师的指导能力和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要求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要在指导低级别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的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职业培训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并对破格评审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二是评聘方式问题。考虑到技工院校的办学主体多元化,因此,对于公办和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评聘方式有所区别。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社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民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三是评审权限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确提出“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意见》提出: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人社部门和举办技工院校的大型企业。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推动技工院校自主开展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探索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人社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问:如何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二是要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改革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三是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厅(局)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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