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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仍需“加把劲” 

发布时间:2016-11-15 1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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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落地难,科技人员流动机制不健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仍需“加把劲”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来,创新主体关注转化、支持转化、参与转化的热情日益高涨,全社会逐渐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在11月2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关于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严隽琪、陈竺、王晨以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柳斌分别带队,先后赴贵州、广东、北京、浙江和湖南5个省市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天津、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8个省份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

  报告指出,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出台配套措施,加强扶持引导、引导激励和条件保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持续增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显著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但同时,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等制约因素。

  报告指出,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分配管理制度在部分单位落实不到位,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管理落地难。执法检查中,部门高校、科研机构提出,尽管法律下放了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但科技成果若以入股形式实施转化,各有关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后续评估、考核管理办法尚难统一,单位负责人对法律相关规定的落实存在顾虑,“持股难”“变现难”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此外,随着转化收益持续增加,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理解的不一致,也影响了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落实。

  报告显示,虽然我国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丰富且总量逐步增加,但科技成果运营实施数量仍然偏少。高校、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不够,仍存在“重研发、轻转化”“重论文、轻专利”等现象。与此同时,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紧密,研究成果与企业需求和产业技术发展仍存较大差距。

  此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研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但在检查中,一些单位和科技人员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尚不健全,按照现行的人才计划、项目计划、学科评估等方面的评审机制,人才引进、人员考核评价和职称晋升,仍侧重以纵向科研、论文发表等指标为导向,影响了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基于以上问题,执法检查组认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当务之急是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有效调动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各方面力量,把好的法律制度贯彻实施好。

  据了解,此次执法检查坚持边查边改边行,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面实施。执法检查期间,教育部、科技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新的配套政策文件,对法律实施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统计显示,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各地发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政策3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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